网络文学作家“会说话的肘子”曾被盗版气得不想说线天确定了新书《第一序列》的发布日期,结果小说正文还没发布,盗版网站便自己注册了《第一序列》的书名,以劣质内容填充其中,伪装成作家的书来诱导粉丝阅读。
全国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常委、作协副主席白庚胜建议,应对盗版组织和个人开展更强的打击力度和更全面的打击行动,维护广大原创作者和平台的权益。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作家协会网络文学委员会主任陈崎嵘则表示,应强化对搜索引擎、广告联盟等服务提供商的监管,斩断盗版产业的利益链条。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法官杨洁在接受北京商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法律的明确与完善,依法适用新《著作权法》《民法典》和《惩罚性赔偿解释》,提高惩罚性赔偿案件的判赔数额,有利于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利。
陈崎嵘在今年两会期间指出,搜索引擎行业对作品原创与版权问题重视不够,一些平台受利益驱动,为盗版内容提供导流推广,甚至纵容参与盗版。他表示,一些网络作家反映,在搜索引擎上搜索自己的作品,排名前几位的多是盗版网站,正版网站反而被湮没。
在搜索引擎平台上,盗版和侵权的内容会展示在知名网文作品名的搜索结果中,甚至优先于正版小说及其改编作品链接,目的在于误导相关受众点击,从而以低成本在短时间内截取大量用户流量。
笔名为“孑与2”的网络作家云宏,先后在网络上发表的文字超过1700万,纸质出版约为800万字。但他表示,百度搜索他的5部小说中任何一部,除了正版目录之外,盗版条目达35页之多。
阅文集团法务总监朱睿龙此前接受媒体采访时也表示,2014年至今,网络文学侵权盗版行为不断向移动端转移,中小型盗版网站通过搜索引擎、浏览器入口、应用市场以及H5小程序、社交媒体、营销自媒体等多种形式传播。
在、新浪微博和微信搜一搜中输入热门网文题目,会出现大量带“推文”的搜索结果。发言者会引导读者添加微信进行发送,甚至交易。或者用百度网盘链接联系方式进行资源下载,或者通过网址链接跳转到盗版网站的方式,再获取小说资源。
白庚胜则呼吁加大打击力度。他还表示,目前搜索引擎行业大多采用“监测+投诉处置”的维权策略,并不能对盗版网站进行彻底根除,反而需要消耗正版方大量资源和精力,平台方应将责任落到实处。
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快速发展,网络文字作品的创作难度和创作周期均大大缩短,侵权问题也呈现出新特点。
在洗稿网站或软件中,利用人工智能技术,系统可以自动替换内容中的同义词。在保证可读性的基础上,还可以调整语句结构,或进行整句替换,进而降低与原文的重合度。甚至于,“写作软件”会从多本小说中摘取内容,通过拼凑、添加、同义替换等方式获得结果。而为了获得更高质量的“洗稿”结果,还可以购买会员等方式实现。
据了解,在Word等写作软件中,本身就存在语法纠错、通顺性检查、上下文联想、词语替换等功能。再通过现阶段的人工智能技术,依托海量文章在描写、议论、叙事上的素材库支持,“洗稿神器”也就应运而生了。
杨洁在接受北京商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有的作者利用自动写作软件,将大量已有作品的文字内容复制拼凑到自己的小说中,再通过对他人作品进行语序调整、同义词替换等表达方式的转换,实现洗稿。”这也对法院认定被诉侵权作品与权利人作品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提出了挑战。
新开设盗版网站和应用的成本低,所以盗版行为往往此伏彼起,非常容易死灰复燃。北京卓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孙志峰在接受北京商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盗版网站的服务器往往架设在境外,并没有经过ICP备案,所以在找侵权人时存在很大困难。而且除了网站之外,还有用博客、网盘、论坛等多样形式发布侵权文章的”。
网络文学侵权盗版并不单靠某一方的推波助澜,而是在多方合谋之下共同形成的产业链。专业化盗版网站通过技术手段方式,获取正规网络文学站点不断更新的正版内容。搜索引擎、浏览器主页成为推广途径,甚至有偿为盗版内容服务,帮助获取网络流量。
而在阅读和下载页面中,则充斥着内嵌广告,广告商依靠盗版内容和搜索加持间接获得效果,而盗版网站则可以赚取巨额广告收入。
这俨然形成了一条分工明确的灰色产业链。江西师范大学政法学院副院长颜三忠表示,通过搭建网站、购买软件、获取广告、宣传推广、资金结算的“一条龙”产业,组织成员分工协作、跨省跨地域流动,非常隐蔽。2019年中国网络文学总体盗版损失规模为56.4亿元。2020年上半年,盗版阅读App的访问量就增长了20%,直接经济损失规模进一步扩大。
朱睿龙也曾表示,企业方通过监测投诉取得的效果有限,但侵权方仅需对链接地址进行细微调整即可让侵权内容恢复上线。“我们需要以极快的频次,不断反复投诉下架侵权链接,才能达到一定的市场净化效果,从长期看依然是治标不治本。”
针对网络文学盗版产业链条的肆意发展,去年,国家版权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与公安部共同开展了“剑网2020”专项行动。行动期间,共删除侵权盗版链接323.94万条,关闭侵权盗版网站(App)2884个,查办网络侵权盗版案件724件。
去年8月29日,中国版权协会文字版权保护工作委员会正式成立。委员会同出版社、在线数字内容版权方以及搜索引擎和浏览器方一道,共同发起“文字版权保护合作”联合宣言,要加强各版权平台方协调配合和信息沟通,形成更强有力的保护机制。2020年,阅文集团也发布“正版联盟”公告,推出五大实质举措打击盗版,承诺将不计代价、长期不懈地开展维权行动。
陈崎嵘建议主管部门加强对广告服务提供商的监管,要尽可能斩断盗版网站的利益链条,堵塞其收入渠道,致使其无利可图、无法生存。阅文集团副总裁徐斓则建议作者积极配合平台,及时反馈诉求,也可以利用自身的影响力,呼吁读者选择正版阅读平台,将版权保护的意识传递给全社会。
2020年11月11日,新修订的《著作权法》将“作品数字化”认定为属于复制行为,同时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含义以及法定赔偿的限额、销毁侵权复制品及制造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方面均作了修改完善。
今年伊始生效的《民法典》,在第179条规定了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除了列举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十一项外,还规定了“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在第七编“侵权责任编”第1185条规定了“故意侵犯知识产权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内容。
2021年3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以下简称《惩罚性赔偿解释》),对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做出了具体的解释。
法律的明确与完善,都加大了对网络文字作品的保护力度。杨洁表示:“今年我院将加大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惩处力度,对于盗版侵权行为,依法适用新《著作权法》《民法典》和《惩罚性赔偿解释》,提高惩罚性赔偿案件的判赔数额,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利。”
但与此同时,还有维权问题的困难重重。北京互联网法院综合审判一庭庭长卢正新表示,如今作品的完成、发表和传播多发生在互联网上,相关电子证据亦产生和存储于互联网,存在易被删除、易被篡改、易于伪造且不易留痕的特点。孙志峰认为:“境外设置服务器,以及多样的传播形式等等,都导致了取证困难。”特别是对占据网络文学大部分的个体作家来说,很难有精力去应对繁复的侵权问题。
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同样存在认定的难点。杨洁介绍说:“网络文字作品侵权盗版涉及的问题主要集中在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认定以及抄袭剽窃行为的认定。司法实践中的困难在于,如何认定侵权作品上传者与网络平台构成分工合作共同侵权,以及如何认定网络平台有过错,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上述两种网络平台的责任在法律上是有区别的。”
同时,如果网络平台的服务行为不属于《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规定的自动接入、自动存储、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提供搜索链接服务,如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规定认定网络平台的责任,也是司法实践中需要考虑的问题。
而针对权利人的维权过程,杨洁则建议:“应当及时采取证据保全措施。利用可信时间戳等技术进行证据保全时,尽量选择具有相关技术资质的机构。”她还特别提到,针对盗版平台的隐蔽侵权行为,尽可能地从技术角度向法院说明被告的行为与搜索、链接等技术特征不符,从而不适用技术中立的“避风港原则”。
而涉及主张侵权作品抄袭时,原创作者还应当制作详细的作品对比表,向法庭说明“实质性相似”的具体内容。通过充分的举证,更便于法院确定被诉侵权行为的性质、网络平台的责任和损害赔偿的认定。
本网站所有内容属北京商报社有限公司,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商报总机 媒体合作
商报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和平里西街21号 邮编:100013 法律顾问:北京市中同律师事务所()